公文法令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自 98年 1月 1日生效之「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

主旨: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

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一、 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品項如附表,共324項),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二、 屬毒、劇類藥材(如:天南星、川烏、草烏、巴豆等),應於包裝標示上載明是否經炮製,以資區別。

三、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未依規定標示者,應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應不准進口。

 

署長 葉金川

連結網址:
www.mohw.gov.tw/cht/DOCMAP/DM1_P.aspx?f_list_no=204&fod_list_no=253&doc_no=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