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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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工作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設立下列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一、公共事務委員會
二、兩岸交流委員會
三、進口工作委員會
四、資訊發展委員會
五、公關應變委員會
六、中藥推展委員會
七、教育訓練委員會
八、自律鑑查委員會
九、青年工作委員會
十、法規研議委員會
第三條:各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公共事務委員會
(一)處理本會舉行各類重要會議活動,後勤支援相關事宜。
(二)辦理公益活動,藉以回饋社會,建立良好形象。
二、兩岸交流委員會
(一)加強兩岸參訪交流,資訊互動,產銷合作,促進中藥升級。
(二)適時辦理座談、研討等會議活動,檢討中藥相關問題有效處理。
三、進口工作委員會
(一)中藥材進口有關政策、法令研討及相關單位聯繫、協調。
(二)與全國中藥材進口商建立溝通平台。
四、資訊發展委員會
(一)有關資料與廠商廣告內容之審核及媒體間訊息互動。
(二)中藥資訊之定期蒐集與更新及相關業務之推展。
五、公關應變委員會
(一)政府及民意代表、媒體、相關業務間之聯繫、協調、溝通。
(二)對我業務之不實報導及有關反映事項及時處理或導正。
六、中藥推展委員會
(一)探討中藥發展以及培植中藥藥用植物等技術推展。
(二)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研發中藥機能性作物品種及改良以創造中藥生機。
七、教育訓練委員會
(一)辦理中藥從業人員專業教育及培訓工作。
(二)加強高階幹部講習以因應時代需求,追求進步。
八、自律鑑查委員會
(一)縝密處理同業違法、違紀等事件。
(二)真偽藥之鑑別及查察,消費者相關申訴案之處理。
九、青年工作委員會
(一)辦理青年培育工作,奠定承襲基業。
(二)建立溝通平台及兩岸中藥青年相互瞭解與交流。
十、法規研議委員會
(一)相關法令之研討及彙整,草擬可行法案建議政府參考。
(二)加強法治宣導,建立同業正確觀念與共識。
第四條:各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1人及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後聘任之,委員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各委員會自行擇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六條:各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之,以5至7人為原則。
第七條:各委員所需專專案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八條:各委員系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九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常務理監事通過後實施。